交通部:关于征求对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》意见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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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有关运价备案的规定,为进一步有效规范我国际海运市场秩序,我部拟于近期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。现就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中、英文本附后)公开征求意见,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。 电话:(010)65292655 传真:(010)65292648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(章) 二○一○年七月十六日
附:: 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(中文) 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(英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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